第四章、经费管理和待遇
第十三条 因公短期出国(境)团组、人员应事先落实出访费用,在《延边大学教职工因公短期出国(境)审批表》上注明出国(境)经费代码及项目名称。
第十四条 因公短期出国(境)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国际旅费、境外住宿费、境外伙食补助费、境外杂费、境外城市间交通费。
第十五条 因公短期出国(境)人员应于回国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需提供“省政府出国(境)批件”或《延边大学因公短期出国(境)审批表》;经审批、签字的《延边大学因公短期出国(境)人员报销单》(详见附表2);国外单位邀请函及国外支出有效票据。各种报销票据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短期出国(境)人员对其所提供的相关报销凭证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因公短期出国(境)经费开支标准按《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事先未经学校批准的短期出国(境)任务不属于公务出访,不得用公款报销短期出国(境)费用。
第十八条 因公短期出国(境)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学校正常发放所有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因公短期出国(境)期限超过1个月的,学校鼓励教职工尽可能安排在寒暑假期间。教职工如在寒暑假期间安排出国(境)的,学校正常发放所有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主持或参与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项目的教师,如根据项目执行计划安排短期出国(境)的,出国(境)期间学校正常发放所有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因公短期出国(境)人员如与学校签订的派出协议中约定了有关待遇的,则按协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