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教职工因公短期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因公短期出国(境)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16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外事管理的意见》(教外综〔2013〕63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外办、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3〕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出国(境)时限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出访目的为洽谈合作、友好访问、学术交流、科研合作等“因公”范畴,使用学校或国家经费等公务经费的出访行为视为因公短期出国(境),均纳入本办法管理。出访期限为3个月以上的人员,按照学校其它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因公短期出国(境)分为学术出访和行政出访两类。学术出访是以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学科发展、培养学术人才为出访目的的出访行为,包含课题研究、参加学术会议、学术交流研讨、学术培训等。行政出访是指以拓展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或完成国家指定的出访任务为目的出访行为,包括洽谈合作、友好访问、行政能力培训、教育展、留学生招生等。

第二章、申请原则

第三条  因公短期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访单位与出访目的必须符合出访人员身份。单位组团出访应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及对外交流等实际需要制订计划,并坚持因事定人原则,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出访考察任务。教职工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一般须有大会交流发言、小组讨论发言或口头报告等任务;使用个人科研经费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应提供大会组委会邀请其参会的论文录用函或大会邀请函。

第四条  校级领导以行政领导身份短期出国(境)的,应按照上级要求实行限量管理。校级党政主要领导确因工作需要短期出国(境)的,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分管外事的校领导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校领导1个任期内出国(境)不超过2次或2年内出国(境)不超过1次。

第五条  教职工因公短期出国(境)的,原则上一年内不得超过4次(一个学期内不得超过2次),一年内出国(境)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

第六条  办理离退休的教职工原则上不再安排因公短期出国(境)任务。对于特殊情况(如退休人员以其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出国(境)参加学术活动),需按正常程序办理校内相关报批手续,经同意后方可出国(境)并报销相关费用。

第七条  因公短期出国(境)团组总人数一般不得超过6人,在外停留时间,1个国家不得超过5天,2个国家不得超过8天,3个国家不得超过10天,严格控制出访3个国家的团组。赴拉美、非洲国家航班衔接不便的团组,出访2个国家不得超过9天,出访1个国家不得超过6天。在出访期间不得擅自更改预定的任务、时间和地点;不得随意更改路线、延长出访时间、增加停留地点或绕道旅行。严禁同时携带公务普通护照和因私护照出国(境)。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应在每年11月中旬以前,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报送下一年度因公短期出国(境)计划(详见附表4)。学校安排的因公短期出国(境)计划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会同相关部门协商后制订。国际交流合作处将各单位年度出访计划汇总后提交学校相关会议审定,并报吉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备案。未列入年度因公短期出国(境)计划的团组原则上不再受理。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九条  教职工因公短期出国(境),一般需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第十条  教职工申请因公短期出国(境)应先填写《延边大学教职工因公短期出国(境)审批表》(详见附表1),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连同外方邀请函和其它材料办理护照、签证所必需的材料一并交国际交流合作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根据收到的相关申请材料草拟出访请示,报请学校主管领导审签后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  教职工因公短期出国(境)申请经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专员将《出国(境)及赴港澳任务批件》和办理签证所需的材料交吉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护照及签证。

第四章、经费管理和待遇

第十三条  因公短期出国(境)团组、人员应事先落实出访费用,在《延边大学教职工因公短期出国(境)审批表》上注明出国(境)经费代码及项目名称。

第十四条  因公短期出国(境)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国际旅费、境外住宿费、境外伙食补助费、境外杂费、境外城市间交通费。

第十五条  因公短期出国(境)人员应于回国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需提供“省政府出国(境)批件”或《延边大学因公短期出国(境)审批表》;经审批、签字的《延边大学因公短期出国(境)人员报销单》(详见附表2);国外单位邀请函及国外支出有效票据。各种报销票据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短期出国(境)人员对其所提供的相关报销凭证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因公短期出国(境)经费开支标准按《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事先未经学校批准的短期出国(境)任务不属于公务出访,不得用公款报销短期出国(境)费用。

第十八条  因公短期出国(境)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学校正常发放所有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因公短期出国(境)期限超过1个月的,学校鼓励教职工尽可能安排在寒暑假期间。教职工如在寒暑假期间安排出国(境)的,学校正常发放所有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主持或参与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项目的教师,如根据项目执行计划安排短期出国(境)的,出国(境)期间学校正常发放所有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因公短期出国(境)人员如与学校签订的派出协议中约定了有关待遇的,则按协议执行。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  因公短期出国(境)人员应于返校后两周内将公务普通护照按规定交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统一保管,并同时提交团组或个人出访总结报告。逾期不交护照的,将限制其再次出国(境)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为便于接受群众监督,因公短期出国(境)团组、人员的相关信息(包括团组人员姓名、单位、职务、出访国家及地区、出访任务、出访日期、经费来源等)应通过学校内部局域网公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持外国护照的教职工申请因公短期出国(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因公赴台湾出访,参照本规定履行校内审批和备案手续后,由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拟文报吉林省台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